涉法案件“亮剑行动”专题警示教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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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张小妹
发布时间: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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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警示教育宣传(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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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篇
  • 2021.8.19
  • 防城港移动纪委宣
  • 督纪护航 常震慑
    警示教育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相关法规(一)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相关法规(二)
  • 广西某县分公司员工何某、李某、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何某违规办理1000多张电话卡并出售获利2万元;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某违规办理2000余张电话卡并出售获利6550元;梁某向李某购买200余张违规办理的电话卡,然后加价20元/张转售他人获利4000余元。之后,3人违规办理的部分电话卡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活动。法院判决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1年5月,公司给予何某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法院判决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2021年6月,公司给予李某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法院判决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处罚金六千元,2021年6月,公司给予梁某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 案例通报
  • 纪委办公室制
    2021.8.19
  • 防城港移动纪委宣
  •       全体员工要引以为戒,如再出现违法犯罪问题,公司对涉案人员一律从严从重处分,对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行为的,一律开除
         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追究在涉法问题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 公司纪委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