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311208次承诺:决不随地吐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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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微忻州
发布时间: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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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最高可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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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陋习
    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传播
    提高公民公共卫生意识和文明素养
    营造健康卫生的公共环境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
  • 随地吐痰陋习,看似小事,实属大事
  •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
  • 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忻州市文明办 | 众志成城共创全国文明城市
  • 忻州公共场所地吐痰
  • 忻州市文明办 | 众志成城共创全国文明城市
  • 500
  • 最高可罚


  • 随地吐痰
  • 忻州市文明办 | 众志成城共创全国文明城市
  • 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 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
  • 忻州市文明办 | 众志成城共创全国文明城市
  • 罚款200元以上300元以下
  • 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
  • 忻州市文明办 | 众志成城共创全国文明城市
  • 罚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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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曝光
  • 依法将违法行为纳
    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政处罚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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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情况将纳入评价体系进行考核评估
  • 每年四月的第二周为全省治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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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引导
  •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公共卫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并进行考核评估。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治理情况纳入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评价体系并进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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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督和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负责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在本责任区内设置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明显标识,劝阻随地吐痰行为,及时清除痰渍,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章制度,对所属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进行处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益宣传监督岗位,聘用具有良好公共卫生习惯、履行岗位职责所需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宣传监督工作,并根据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实绩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补贴。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与居(村)民委员会、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签订共建共治协议。签订协议的组织或者单位配合治理其责任区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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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场所随地吐痰将被罚款
  • 禁止随地吐痰的公共场所是指,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景区(点)和城市规划区内人员相对集中的下列活动场所,即: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
    ●各类医疗卫生、教育教学工作场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场所;
    书店、超市、商场、商店、农贸市场、酒店、饭馆、宾馆等经营场所;
    歌舞厅、咖啡厅、酒吧、网吧等休闲娱乐场所;
    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广场、公园和居民小区、零散住宅群、城中村的公共活动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
    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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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习惯养成
  • 公民应当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抵制公共场所随地吐痰陋习,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公民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吐痰时应当用纸巾包裹痰液并放入垃圾箱内。

    禁止直接将痰液吐于公共场所的地面、墙壁、绿化带等。

    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防止传播疾病。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最高可罚500元。
  • 作为忻州人,我承诺:
    公共场所决不随地吐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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