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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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党课学习 2019.05.22
- 吉林省煤田地质局一一二勘探队
- 纪律处分条例
- 中国共产党
- 各级党组织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党员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作出处理,不允许将没收、追缴的违纪所得截留、挪用、侵占、私分。
- 《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处理。
- 如何把握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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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