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联法律建设物资案例(一)
李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H5,H5页面制作工具
- 案件类型:施工单位雇用劳务人员因提供劳务致使本人人身损害。
- 法律诉讼案件典型案例
- 2019年7月30日
- 建设采购领域(一)
- 基本案情:
- 2012年6月,某市分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小区通信配套工程建设合作协议》,并委托本案第一被告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12年7月,原告李某接受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施工工程队负责人张某安排从事施工工作。2012年8月6日16时许掉入4米左右深的地下室受重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长期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6.7万元。经查,某市分公司针对小区通信配套工程建设与具备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李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 李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 一、驳回李某对某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李某所受损失由xx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裁判结果:
- 李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 法律法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李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 法律法规:
- 依据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李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 法律法规:
- 依据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李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 防范建议:
- 1.各业务单位在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相关工程建设时,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主体资格,必须符合工程施工资质要求,否则造成第三方损害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须就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李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 2.在受委托的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前,各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签订书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在因违反安全施工义务、造成他人或者施工单位人员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由施工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防范建议:
- 李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 防范建议:
- 3.在受害方请求因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其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中,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与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书证及证明材料,举证证明我公司不存在相关过错。
- 李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 !
- 的利益
- 维护公司
- 辽宁联通企业发展部/法律部
- 人人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