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社区服刑人员请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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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燃灯者
发布时间:201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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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假管理规定
  • 邵武市
  • 社区服刑人员
  •     社区服刑人员活动范围为邵武市行政区域。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邵武市。
  • (一)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为确需到居住地以外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转院治疗建议书的;
    (二)直系亲属死亡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父母、子女或者本人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故的;
    (四)办理本人就业、就学手续需要外出的;
    (五)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

  • 请假事由:
  • 受过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从严控制。
  • 社区服刑人员在入矫教育期间、严管期内、重点敏感时段原则上不准请假外出。
  • 外出请假程序:
    1.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
    2.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
  • 外出请假程序:
        3.社区矫正人员发生突发性重大变故等紧急情形的,经司法所负责人同意,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口头请假外出,紧急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 保证人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外出超过7天应提供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出具担保承诺书
  • 外出期间应遵守的事项:
          不发生违法违规情况;不到请假外出地以外的地点活动;在请假外出期间每日向司法所汇报情况;定位手机24小时开机,不发生人机分离情况;按时返回。

  • 销假:
    社区服刑人员返回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办理销假手续,交回《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
  • 违规处罚:
    1.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给予警告处罚。
    2.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予以撤销缓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