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奖惩管理规范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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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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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章 奖惩管理规范⑤
    第四节 奖惩相抵原则
    1.0奖惩计算标准如下;
    1.1两次嘉奖等于一次记小功。
    1.2两次记小功等于一次记大功。
    1.3两次警告等于一次记小过。
    1.4两次记小过等于一次记大过。
    1.5两年内奖惩抵扣后累计达两次大过者,视为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即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处分。
    2.0同年度功过相抵标准如下;
    2.1嘉奖抵警告。
    2.2记小功抵记小过。
    2.3记大功抵记大过。
    3.0申请奖惩相抵时,经部门长确认,报人力资源部核实方可生效。
    第五节 错误处分的纠正措施
    1.0处分申诉:书面《处分通告》生效前,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处分,认为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相符、或事实与对应的处分条款不符,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处分纠正申请书》进行申诉,申诉时应书面阐述事件的详细原因、事件的过程,以便上级领导核实该事件处分决定是否准确,上级领导可查阅人力资源部关于此事件《违规违纪调查及处分认定报告》,可约谈相关部门和个人重新进行《违规违纪调查及处分认定报告》核实,也可要求工会委员会和人力资源部共同针对《处分纠正申请书》内容,依据《员工手册》、《员工处罚条例》和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再次进行《违规违纪调查及处分认定报告》的复查,以确保《违规违纪调查及处分认定报告》的准确性、公平性与有效性。
    2.0若处分决定已生效并已公布《处分通告》,但受处分人有证据证明事件的处分过重或与自己无关,可在处分决定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工会委员会书面提出《处分纠正申请书》申诉,但生效《处分通告》在未被修正前,仍须继续执行。
    3.0若受处分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请求,而后再提出申诉的,原则上不再受理,特殊情况的须经部门最高领导或工会委员会证实后予以复查处理。
    4.0处分申诉受理后,人力资源部或工会委员会组成事件调查组,对处分事实进行核实,调查组成员一般由人力资源部代表一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一人、当事员工部门代表一人组成,若调查后发现处分过重或处分不当的,由调查组向人力资源部建议撤消处分,确保公司每项处分的公平公正,严肃严谨。
    5.0处分申诉途径:
    5.1受处分者在申诉期内,应提供《处分纠正申请书》向人力资源部、工会或总经办提出申诉请求,也可将书面请求直接投递到总经理信箱(由总经理指派专职人员进行核实),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诉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5.2受处分人员申诉的事实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的,也可直接向本部门最高主管反映,由部门最高主管代为申诉。
    6.0相关部门在调查清楚事实后,经核实确存在处分不当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修正处分决定,同时予以发布《修正处分通告》的公告,并将《修正处分通告》以书面文件抄送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7.0所有处分均须被处分当事人签名确认方生效,被处分人员拒绝签名时,若经人力资源部或工会委员会依规定组成专案事件调查组核实,该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处分人员还是拒绝《奖惩建议单》或《违规违纪调查及处分认定报告》上签名的,以专案事件调查组全体人员在《违规违纪调查及处分认定报告》上签字生效,并且该处分决定将按双倍执行。